三月初七
2026/4/23

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全面厘清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定性、欠付工资支付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效力认定、用人单位反诉抗辩四大核心争议焦点。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人刘岩岩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涉事 VR 科技公司向 4 名受援人足额支付 2017 年 1 月至 2 月欠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大限度维护了经济困难受援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本案裁判思路与代理要点对同类群体性劳动争议、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劳资纠纷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详情如下:
CASE STUDIES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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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卓/律所
案 件 前 言
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是法律援助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劳动者个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发放标准、考勤管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核心事项,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主导权与决定权,劳动者普遍存在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者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刘岩岩律师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凭借深耕劳动争议诉讼领域的专业经验,完整固定关键证据、厘清核心法律关系,成功代理本案,全面实现了受援人追回欠薪、获得法定经济补偿的核心诉求。
Beijing
An Zhuo
Law Firm
北京/安卓/律所
案 情 简 介
成功案例
本案核心诉讼主体:
原告(我方受援人):韩某、孙某、陈某、王某,均为涉事 VR 科技公司原在职员工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国内知名 VR 行业企业)
韩某、孙某、陈某、王某分别于 2016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入职涉事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测试经理、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岗位,月工资标准分别为 22000 元、20000 元、18000 元、12000 元。
2017 年 2 月 10 日,涉事科技公司在未支付全体员工 2017 年 1 月、2 月工资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项目停滞为由,向员工提出两项非此即彼的方案:
继续留任的员工,工资标准减半且无法保证按时发放
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员工,仅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韩某、孙某、陈某坚决不同意上述违法方案;王某因每月房贷还款压力,被迫签署解除协议,仅拿到 5000 元经济补偿金,后续主张欠付工资时,才发现协议中暗藏 “承诺不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的免责格式条款。
2017 年 2 月,韩某等四人共同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涉事科技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恶意以四人未返还办公用品、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四人返还办公用品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支持了韩某、孙某、陈某要求支付欠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申请,同时裁决四人向公司返还办公用品(王某已在离职时完成返还)。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自行委托律师维权,韩某等四人向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 年 6 月,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后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刘岩岩律师为四人提供法律援助,全权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程序。
Beijing
An 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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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卓/律所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与司法认定
成功案例
本案审理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全面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我方核心代理意见获法院全面采信。
争议焦点一:涉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四项核心区分标准,本案完全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涉事科技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提出 “降薪一半” 或 “极低补偿解除合同” 的强制性方案,实质是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员工接受违法用工条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已超出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符合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虽抗辩称仅为协商、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但事实上公司已单方停止正常用工管理、停发工资,员工未到岗系因公司违法关停经营、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所致,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应依法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受援人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二:王某签署的含 “放弃全部权利” 条款的解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其主张欠付工资的请求能否支持
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王某签署的解除协议,是在公司欠付工资、拒不提供其他合法选项的胁迫背景下签订的,协议中 “放弃全部权利” 的条款属于免除公司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公司欠付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0 日工资,是王某已提供劳动对应的合法劳动报酬,公司不得以协议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应依法足额补发。
法院采信我方核心意见,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判令公司向王某足额支付欠付的工资。
争议焦点三:涉事科技公司提出的办公用品返还、巨额经济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针对办公用品返还,王某已在离职时完成全部办公用品的交接返还,有交接凭证予以佐证;韩某等三人同意返还在职期间领取的办公用品,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资与补偿金。
针对巨额经济损失赔偿,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四名受援人存在过错行为、公司存在实际经济损失,更无法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全部驳回。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仅判令韩某等三人返还对应办公用品,驳回了公司要求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的全部反诉请求,同时明确王某已完成办公用品返还,无需再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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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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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结果
成功案例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韩某、孙某、陈某、王某足额支付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0 日期间的全部欠付工资
判令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四名原告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分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驳回被告某某科技公司要求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的全部反诉请求,明确王某已完成办公用品返还,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本案判决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准确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完整实现了四名受援人追回欠薪、获得法定经济补偿的全部核心诉求,切实维护了经济困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eijing
An 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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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卓/律所
安卓律师专业解读
成功案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核心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如下:
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违法降薪、停发工资或胁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营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得转嫁给劳动者,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 “放弃全部权利、免除用人单位全部责任” 的格式条款,并非必然有效。若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强制性义务,或系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仍有权主张法定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存在举证能力弱的困境,法律援助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专业能力全面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对抗用人单位的诉讼优势,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遭遇欠薪、违法解除等劳动权益受损情形时,可依法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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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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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卓/律所
实务风险提示
成功案例
劳动者维权提示:
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停发工资、降薪、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行为,务必第一时间留存会议通知、沟通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切勿随意签署包含 “放弃全部权利” 条款的协议,避免陷入维权被动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的,可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离职时务必做好办公用品、工作资料的交接手续,留存交接凭证,避免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恶意提起反诉,拖延诉讼进程、增加维权成本
用人单位合规提示:
即便出现经营困难,也应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确需停工停产、调整薪酬的,需与劳动者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不得单方强制降薪、停发工资,更不得胁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办公用品返还、经济损失赔偿主张,应提前留存完整的交接记录、损失凭证等有效证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恶意反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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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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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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