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杨娟
审核|赵勇胜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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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存款、车辆的分割,却唯独漏掉了对方名下那笔 8 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离婚一年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这笔公积金,法院判决支持 —— 婚后缴存的公积金,离婚时必须分割。
张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房产、车辆等财产作出了详细约定,却未涉及马某婚后积累的 8 万元住房公积金。离婚后,张某偶然得知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离婚并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判决马某向张某支付 4 万元现金补偿。
无独有偶,山东某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韩某与张某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登记结婚,2024 年 3 月 29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韩某起诉要求分割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5.6 万元和住房补贴 5.2 万元,共计 10.8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名下公积金 5.6 万元、住房补贴 5.2 万元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向韩某支付公积金差额补偿款 2.8 万元、住房补贴补偿款 2.6 万元,合计 5.4 万元。
这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核心原则:住房公积金是婚内劳动报酬的 "储备形态",法律明确将其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笔 "隐形资产" 必须依法分割,不能因为无法即时提取就视而不见。
01法律定性
公积金为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误以为,住房公积金是 "单位给的补贴",属于个人财产。但在法律上,这一认知是错误的。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青岛崂山区检察院在一则普法案例中给出了生动解释:李某因与王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结婚期间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5.2 万元。王某主张公积金是单位对个人的补贴,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结婚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公积金差额补偿款 2.6 万元。
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工资的 "储备"
住房公积金由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组成,本质上是 "工资的储备",属于劳动报酬的延伸形态。法官在上述案件中指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
02分割范围
只分 "婚内新增",不分 "婚前余额"
公积金的分割,并非账户里的全部余额都要一分为二。法律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
可分割的范围:分割的是双方从结婚登记之日至离婚之日期间公积金账户的新增缴存金额(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
计算原则: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缴存总额为基础,扣除期间已提取且能证明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若婚内提取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如买房、装修、还贷等),已消费部分不再单独分割,但已转化为房屋价值,在分割房产时应一并考虑。
举例说明:

婚前公积金的归属:婚前取得的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有法官在解答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3怎么分
折价补偿是主流操作方式
公积金账户里的钱,离婚时并不能直接取出来平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通常采用 "折价补偿" 的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都有公积金的情况:
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的新增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式,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在上述韩某与张某的案件中,张某名下公积金 5.6 万元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向韩某支付差额补偿款 2.8 万元(即一半)。
仅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
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具体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新增总额的一半。
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同样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 —— 判决账户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
实务中需要注意:法院可判决公积金归账户方所有,但需同步约定补偿款支付期限,避免出现 "判了却拿不到钱" 的执行难问题。
04特殊情形
公积金已被提取或对方隐匿怎么办?
情形一:婚内已提取的公积金
如果公积金在婚内已被提取并使用,需要区分用途:
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如买房、装修、还贷):已消费部分不再单独分割,但已转化为房屋等共同财产的价值,在分割房产时应一并考虑
被一方擅自提取、转移且无法说明合理去向:在一方起诉离婚前提取大额公积金,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仍应予以分割
情形二:离婚时遗漏了公积金
实践中,很多人在协议离婚时因不了解法律规定,遗漏了对方名下的公积金。遗漏之后还能追吗?
答案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在重庆的一起案例中,两人离婚后,一方偶然了解到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即想到对方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已达数万元,于是起诉要求分割,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关于时效:
单纯遗漏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不受 3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再次分割的,适用 3 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该行为之日起计算
协议离婚后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以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为前提,且应在离婚后 1 年内行使撤销权(该 1 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情形三:对方隐匿公积金
如果一方故意隐匿公积金账户信息,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清:
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或律师持令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对方的缴存记录。
主张分割一方需提供对方公积金账户信息。若对方隐匿,可申请法院调取社保及公积金记录。
在辽宁营口的一起案例中,法院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得公积金 7.91 万元,何某所得公积金 1.75 万元,何某请求分割田某公积金余额,田某辩称何某公积金余额也应当一起分割,法院采纳了该抗辩主张。这说明,法院在分割时会同时对双方的公积金进行核算,而不是只分割其中一方。
05实操指南
离婚时如何处理公积金
对准备离婚的当事人:
第一步:全面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第一步都是摸清双方公积金账户的 "家底"。可以通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APP、官网或柜台查询账户余额及缴存明细。
第二步:准确计算婚内新增金额。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缴存总额,如有提取记录,需核实用途。如果期间有提取用于共同开支,需一并梳理。
第三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时,务必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列明公积金余额及分割方式,例如 "男方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女方支付公积金补偿款 XX 元"。切勿使用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等模糊表述 —— 这可能导致事后追索困难。
第四步:保存关键证据。保存离婚前 6 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记录、结婚登记日的账户截图、离婚时的账户截图等,作为后续计算和主张的依据。
在诉讼离婚中: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无法获取对方的公积金信息,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对方的公积金缴存记录
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担心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账户资金,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主张折价补偿。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支付公积金差额补偿款,并附上详细的计算依据
06给双方的实用提醒
对公积金账户持有方:不要以为 "这是我的钱,离婚不用分"。法律明确规定婚内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意隐瞒或不配合分割,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对非持有方:不要因为 "无法直接提取" 就放弃主张。折价补偿是法律明确支持的分割方式,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双方共同:公积金的分割不以实际提取为前提 —— 即使账户里的钱暂时取不出来,也不影响分割和补偿义务的成立。
07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公积金是单位给我的补贴,应该算我个人财产。"
澄清:错误。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将住房公积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性是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无论是个人扣缴部分还是单位缴存部分,均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误区二:"离婚时没提公积金,以后就不能再要了。"
澄清:错误。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单纯遗漏的情形不受 3 年诉讼时效限制。但若属于对方故意隐匿的情形,则适用 3 年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如果是协议离婚后以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则须在离婚后 1 年内行使撤销权。
误区三:"公积金取不出来,所以不用分。"
澄清:错误。离婚虽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但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分割。
误区四:"只有个人缴存的部分才是共同财产,单位缴存的不算。"
澄清:错误。无论是个人从工资中扣缴的部分,还是单位资助的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许多家庭在离婚时最容易忽视的 "隐形财产"。它不像房产、存款那样直观可见,却可能在离婚多年后成为一笔不小的争议金额。
法律已经为这个问题划下了清晰的边界:婚后缴存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无论你是即将走进婚姻、正在经历离婚,还是已经离婚多年,了解这一规则,都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
对于准备离婚的双方,坦诚沟通、全面披露、依法分割,才是对彼此最负责任的方式。对于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当年遗漏了公积金,法律仍然为你保留了维权的通道 —— 但请记得,及时行动永远优于拖延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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