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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普法 | 试用期员工“不达标”,公司能否随意辞退?

  • 2026-08-27 22:37:50
安卓普法 | 试用期员工“不达标”,公司能否随意辞退?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周伊

审核|赵勇胜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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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多主管觉得,试用期就是“试工期”,不合适就能随时让人走,不用赔钱。

但现实很残酷。法院审查试用期解除,严格程度一点不比正式员工低。很多看似“理所当然”的辞退,到了法庭上常被判违法。

01

认知辩证

厘清概念:定解除条件 vs 公司主观感受

法律规定的试用期解除条件,与公司的普遍认知存在巨大鸿沟。

公司普遍认知:感觉不合适、不符合团队氛围、看着不顺眼、能力好像不太行。

法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核心差异

第一,“被证明”不等于公司单方面“认为”,必须有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撑。

第二,“录用条件”不等于抽象的“合适”,必须是明确、具体、可量化的标准。

除此之外,试用期解除还有一条常用路径:依据第四十条“不能胜任工作”。但这条路径需要培训或调岗,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公司来说成本更高、流程更长。

因此,最理想的路径是依据第三十九条“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前提是公司必须完成两项至关重要的准备工作。

02

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

设好“路标”——明确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生命线”。没有它,解除就失去了依据。

内容要具体:不能只写“工作能力强”、“具有团队精神”,要量化。

错误示例:“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正确示例:“试用期内,能独立完成与5个以上客户的对接沟通,且无有效客户投诉。”

技术岗位:“试用期内,能独立完成X个模块的开发,代码review通过率达到90%以上。”

载体要合法:录用条件必须让员工知晓并确认。

最佳载体:《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岗位职责说明书》、《试用期考核标准》。

必备动作:让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表示“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录用条件”。

第二步

记好“路况”——全程考核留痕

试用期不是“放养期”,而是“考察期”。公司必须主动、定期地进行考核和记录,切忌等到最后一天才“算总账”。

设定考核周期:建议按月或按双周进行考核,形成持续跟踪机制。

考核方式书面化:具体操作包括:要求员工定期提交周报或月报,反映工作进展与成果;主管进行一对一反馈,填写《试用期面谈记录表》,包含优点、不足和改进建议,双方签字确认;对员工的优秀表现或失误行为,及时通过邮件进行表扬或书面提醒,形成即时记录。

给予改进机会:在考核中发现员工某方面不足,应书面指出并给予合理的改进期限。这既是公司的管理责任,也能有效封堵员工“公司从未告知我不达标”的辩解。

第三步

用好“导航”——及时做出决定

法律对试用期解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员工。一旦试用期届满,员工即自动转为正式员工,公司再想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通知要明确:解除通知中需写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最好援引具体的录用条件条款和事实依据。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因无录用条件被判违法

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试用期2个月。期满前3天,公司认为王某业绩不佳,决定辞退。公司《录用通知书》中仅写了“月薪2万,试用期2个月”,没有任何关于业绩指标或录用标准的描述。

法院判决: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无法证明王某“不符合”什么标准,解除行为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

启示: 没有“标尺”,就无法衡量“达标”与否。录用条件是试用期管理的基石。

案例二

公司凭详尽的考核记录,合法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某互联网公司录用一名程序员,录用条件中明确“试用期内需独立完成3个模块开发,代码缺陷率低于5%”。试用期内,公司通过周报、代码审查记录、导师评价表等,记录了该员工仅完成1.5个模块且缺陷率高达15%。公司给予书面改进通知后,其仍无改善。试用期届满前3天,公司依法解除。

法院判决: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周期性的考核记录、改进通知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

启示: 过程管理是胜诉的关键。每一份周报、每一次代码审查,都是证明“不符合”的拼图。

企业常见错误操作:

错误一:试用期随意延长。法律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延长试用期等于变相约定第二次,违法。

错误二:试用期满后才通知解除。一旦转正,就只能按正式员工标准处理(需支付补偿金),失去“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低成本解除机会。

错误三:仅凭主管主观评价解除。没有客观数据、工作成果、考核记录支撑的“感觉”,在法庭上不堪一击。

错误四:解除理由混用。有的公司解除通知上写“不符合录用条件”,庭审时又说是“不能胜任工作”,导致理由不固定,易被认定为违法。

04

总结

试用期不是公司的“单方特权”,而是对劳资双方的“双向考察”。公司若想用好试用期这一机制,就必须告别“随心所欲”的管理惯性,转向“制度化管理”。

录用条件是“契约”,考核过程是“证据”。唯有在入职时立好规矩,在过程中做好记录,才能在试用期届满时,合法、从容地做出“转正”或“不转正”的决定。守住了试用期这道防线,就是守住了企业用工管理的第一个风险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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