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3年8月,梅师傅入职北京某机械公司担任组装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但梅师傅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2018年4月,公司重新与她签订了一份短期合同,直至2019年她退休。
退休五年后,梅师傅准备取用公积金,却意外发现: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1月,为她缴纳社保的竟是一家她从未听过的劳务派遣公司。她这才意识到,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六年,在公司的账面上却被“派遣”了。
庭审中,机械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书》,声称梅师傅是被派遣员工。但法院发现,这份协议上没有梅师傅的签名,公司也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劳务派遣协商一致。更关键的是,梅师傅从事的组装工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岗位——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核心岗位根本就不允许派遣。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梅师傅与机械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官明确指出,公司的行为属于“逆向派遣”,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二:
在江苏海门,仇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后,被安排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工作地点、岗位、内容从未改变。发生工伤后,公司推说仇某是“派遣工”,与自己无关。海门法院认定:仇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仇某仍与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三:
在江西赣州,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焊工,入职不久就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派回原岗位。近四年里,他的工作从未改变。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将其退回后,法院认定李某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案例四:
在辽宁开原,孙某在一家幼儿园工作十余年,先后被安排与多家关联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工作地点从未改变。法院认定:虽然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派遣合同,但其工作未发生实质变化,构成“逆向派遣”,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