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必留份,遗嘱的效力还取决于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各有严格要求:
1: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3:录音录像遗嘱,须记录姓名和日期(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4: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消除后即失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5: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还取消了旧法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现在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范某的自书遗嘱虽符合形式要求且意思表示真实,但因触碰必留份红线,仍未能完全实现其全部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