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欧盟法院驳回谷歌及其母公司 Alphabet 就“Google Android”案提出的上诉,维持欧盟普通法院此前调整后的 41.25亿欧元罚款。
该案源于欧盟委员会2018年作出的处罚决定。委员会认为,谷歌通过一系列安卓许可及预装安排,要求移动设备制造商在取得 Play Store 许可的同时预装 Google Search 和 Chrome;通过“反碎片化协议”限制设备制造商销售未经谷歌批准的安卓分支版本;并在部分收益分成协议中,将广告收入分成与竞争性搜索服务不得预装挂钩。欧盟委员会据此认定,相关安排共同服务于保护和强化谷歌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并构成单一、持续的滥用行为。
欧盟普通法院于2022年部分撤销了委员会关于部分收益分成协议的认定,但维持其余核心违法认定,并将罚款由约43.43亿欧元下调至41.25亿欧元。此次欧盟法院驳回上诉,确认该经调整后的处罚结果。
欧盟法院在判决中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
首先,普通法院在评估安卓协议所规定的预装条件的反竞争效果时,并未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欧盟法院认为,普通法院有权综合考量相关经济背景,包括收益分成协议;在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令的违法行为时,并非必须系统性地开展反事实分析。欧盟法院还确认,普通法院有权认定,预装应用程序存在“维持现状偏好”,且谷歌和 Alphabet 未能证明,用户偏好或其服务所谓的质量优势本身,足以解释所观察到的市场行为。其次,普通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对安卓协议中预装条件的评估,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证明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排除“同等效率竞争者”的能力为前提。鉴于涉案数字市场的特殊特征,普通法院有权在未适用该项测试的情况下,认定相关做法可能限制竞争并强化市场进入壁垒。第三,普通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对反碎片化协议的评估,同样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该等协议可能限制与谷歌安卓系统不兼容的安卓版本的商业化市场,从而强化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本案具体情形下,由于涉案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已得到充分证明,因此无须进行反事实分析。第四,普通法院有权驳回谷歌就反碎片化协议提出的客观正当理由,并且尽管其对部分收益分成协议作出了部分撤销,仍可维持将相关行为定性为“单一且持续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余下的滥用行为仍构成同一反竞争战略的一部分。最后,欧盟法院认可普通法院行使全面管辖权重新确定罚款金额。欧盟法院认为,普通法院的理由说明充分,并且谷歌和 Alphabet 所援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辩护权,均已得到遵守。(以上导读系法商实验室根据有关新闻稿编辑整理,版权所有,不得侵权;如需转载,请后台联系,谢谢)来源:CJ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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