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在某公司工作的刘娜剖宫产子。产假期间,公司将她4月、5月的工资降至5000元,6月、7月更降至819.25元和1667元。产假结束后,公司不仅拒绝支付社保部门发放的28757.3元生育津贴,更直接向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向刘娜支付2023年4月1日至8月8日工资差额(含生育津贴)38109.5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216.25元-。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湖南衡阳。私立医院护士长解某休完143天产假后返岗,医院未与她协商,直接将岗位从“护理部护士长”调整为“外科护士”,工资待遇随之降低。解某拒绝接受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医院以“用工自主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医院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支付解某生育保险待遇23848.11元及经济补偿32520.2元,合计5万余元。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核心原则:产假不是用人单位剥夺女职工岗位和薪酬的合法理由。法律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筑起了坚实的保护墙,任何以“用工自主”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