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行动前,首先要区分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指员工因知识、技能或经验欠缺,虽尽力但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这属于客观能力问题。
消极怠工(主观不作为):指员工具备完成工作的能力,但主观上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拖延时间或敷衍了事。这属于主观态度问题。
法律定性差异巨大:
不能胜任工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需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解除,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消极怠工:如果公司制度完善,可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立即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将行为定性为“消极怠工”对公司更有利,但前提是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制度支撑。